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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關系協調員指從事宣傳和監督勞動保障法律實施、管理勞動合同、參與集體協商、促進勞資溝通、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系的專業工作人員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(2015年)中,編碼為4-07-03-02。該職業共設三個等級,分別為勞動關系協調員(國家職業資格三級)、勞動關系協調師(國家職業資格二級)、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(國家職業資格一級)。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發布的《關于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公示內容調整情況的說明》中,勞動關系協調員職業正式納入職業資格目錄清單
相關專業指:勞動與社會保障、人力資源管理、勞動經濟、社會工作、法學等。
--勞動關系協調員(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)
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。
(2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。(3)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,經本職業三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,并取得結業證書。
--勞動關系協調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
(3)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,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時數,并取得結業證書。
(4)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
(5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,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
(6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,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,并取得結業證書。
(7)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。
--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。
(2)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
(3)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一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時數,并取得結業證書。
(4)取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。
(5)具有碩士、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。
(6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7年以上。
(7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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